标题:关于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索引号:11530138P/2020-08504 | 发文字号:土左环罚决字[2020]第6-028号 | ||
发文机构: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 | 信息分类:环境保护 | ||
概述: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土左环罚决字[2020]第6-028号 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讨合气村威利斯驾校院内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3日,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执法 | |||
成文日期:2020-11-20 | 公开日期:2020-11-2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土左环罚决字[2020]第6-028号
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讨合气村威利斯驾校院内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3日,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监察中发现:该企业涉嫌原料露天堆放。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13日制作的《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现场(勘察)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为证,可以认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020年6月22日,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左环罚先告字[2020]第6-028号)已送达你企业,告知你企业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企业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行政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或个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土左旗支行,账号:0602000929264004888)。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企业(或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环保局或者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土左旗察素齐镇旗政府西侧环境保护局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
2020年11月20日